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规定

发布日期:2017-02-10   来源: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确保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使学校供餐、供水管理能切实以教育部、卫生部颁发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规定》、《上海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和要求为依据,自觉执行规定,确保规范操作,以不断提高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质量,特制订此规定。 1.学校食堂的改、扩建工程必须按照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标准,并由区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由教育局校产管理站监督执行,学校校长备案监控改、扩建工程全过程,总务主任具体负责施工管理。工程结束后须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批准后投入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操作。 2.学校饮食饮水卫生管理工作由校长承担主要责任,总务主任负常规管理责任,食堂管理员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安排。校长还应协调卫生保健教师的力量,共同做好食堂从业人员的思想、专业、健康等方面的管理。 3. 学校校长对于食堂工作人员的聘用,要特别关心其职业素质和基本能力,督促总务主任严格把好用人关。 4.学校校长应督促总务主任会同食堂管理人员共同做好食堂工作人员关于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职业道德、工作任务、责任承担和职业素质等方面内容的定期培训,以不断提高食堂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5.学校校长应做到每周不定时巡查食堂卫生情况和学生就餐情况至少各1次,每月全面检查食堂卫生情况1次,并将在巡查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总务主任和食堂管理人员。 6.学校食堂一旦出现师生食物卫生突发事故,校长应在第一时间向区教育局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同时,要认真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依据事实做好资料整理工作,明确事故责任。对由于工作失误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必须依据教育部、卫生部颁发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日报制度、暂停供餐、稳定教育教学秩序等所有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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